保证期限届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特定时间段。
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点在多个证据中得到了明确的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保证期间的定义,即为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此外,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再承担责任。
这表明,一旦保证期间结束,除非有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保证人的责任即告终止。
进一步地,证据显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证期间通常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如,如果保证期间被设定为6个月,那么一旦这个期限过去,保证人就不再负责。
此外,即使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也可以主张不再承担责任。
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即使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可能仍需承担一定责任。
例如,如果保证合同中有特别的条款,如保证人承担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这种情况下的保证期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且需要具体分析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
总结来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点在多个法律文献和实际案例中得到了确认。
因此,对于问题“保证期限届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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