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4.10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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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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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条件:(1)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道及其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2)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2.技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不妨碍防洪抢险;(3)对河道行洪纳潮、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云浮市水务局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浮市水务局服务大厅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云浮市水务局办事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浮市水务局办事服务大厅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窗口办理流程》。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城区河南东路70号防汛大楼一楼

五、办理时限

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修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

第四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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