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25.02.04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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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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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由学校原举办者提出;2)新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3)学校进行财务清算后;4)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二、办理材料

原举办者公章或签名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2/3以上成员签名同意,并按指模。

法人资格的证书原件核对,或举办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鹤山市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3)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下达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下达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二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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