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4.12 浏览2K+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一、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二、符合由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负责受理审批的情形。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由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除上诉主体业态以外的申请由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负责。三、符合下列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核发流程办理的情形:1.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2.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3.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4.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二、办理材料

按申请书要求签名,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备查,盖申请人公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原件备查,盖申请人公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备查,盖申请人公章。

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备查,盖申请人公章。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提供,食品销售经营者不需提供。

盖申请人公章。

盖申请人公章。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

原件备查,盖申请人公章。非法人(负责人)办理需提交。

委托书要求签名,盖申请人公章。非法人(负责人)办理需提交。

原件备查,盖申请人公章。使用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备案的证明。

盖申请人公章。填报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提供。

盖申请人公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提供。

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盖申请人公章。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需提供。

盖申请人公章。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需提供。

盖申请人公章。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需提供。

盖申请人公章。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需提供。

盖申请人公章。制售凉茶的经营者需提供。

原件备查,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经局审查合格后发布公告。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经局审查合格后发布公告。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横琴新区红旗村德政街26号A栋403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号)()

主要职责第二条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平台律师团队,擅长工商查询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