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4.28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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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申请人需满足所列出的以下全部条件才可申请: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纸质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另申请书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窗口预约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和预约受理回执;2、窗口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申请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的类别,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的接收;3、出具资料接收凭据;4、负责相关文书的送达,证书的领用、保管、登记、打印、发放等工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窗口预约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和预约受理回执;2、窗口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申请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的类别,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的接收;3、出具资料接收凭据;4、负责相关文书的送达,证书的领用、保管、登记、打印、发放等工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横琴新区红旗村德政街26号A栋403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产【2015】466号()

第一条《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食药监食产【2015】166号)()

第一条自1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领、更正、社会公告、信息管理等全部审批环节,省局不再承担此项许可审批事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第二条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同时,要在全面考核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能力建设、熟练掌握和执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平稳移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号)()

主要职责第二条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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