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

近期更新2025.01.14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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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要为职工购买的一种保险,用于保障职工的利益,社会保险是强制购买的,用人单位不购买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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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哪些知情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纳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十七条还规定:“缴纳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颂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缴费职工个人具有的权利: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2)拥有知情权。缴费个人有权按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在发现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向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3)享有监督举报权。任何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权。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费个人认为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享有申请仲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与所在单位因社会保险义务的承担情况发生纠纷时,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缴费个人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给付标准、时限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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