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电话:根据《XX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X市(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美好家园小区00#楼0单元000室面积为:0000㎡,车库0号面积为:0000㎡,出租给乙方,以上房屋仅限乙方家庭居住,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条租期为3年,从0000年00月00日至0000年00月0日止。租赁期满后,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
第三条乙方应自觉遵守《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沭阳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履行本协议。
第二章租金、保证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与结算
第四条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内为000元/平方米/月,超出标准为000元/平方米/月,车库租金为0元/平方米/月,每年共计收取租金为:000000元。第一年租金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缴纳,以后每年租金在租住满一年前的10日内(0000年00月00日前)缴纳。
第五条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住保证金为陆佰元(小写:000元),由乙方负责,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缴纳,办理退房手续时甲方视乙方履约情况予以退还。
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交纳。
第三章公寓房的使用和维修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周转住房,乙方不得再自行进行再装修;不得擅自将公寓房的设施移位或改装;不得随意变动室内的电线、管道位臵,不得改变其他设施的摆放位臵或搬离室内。
第九条乙方在租住期间,如发现室内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或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条因乙方造成室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臵。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章协议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1.乙方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的;
2.乙方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的;
3.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居住的;
4.乙方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
5.乙方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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