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销售点pos机虚开价格利用信用卡套现,会被定罪为非法经营吗

近期更新2022.12.22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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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发布司法解释。目前常见的信用卡犯罪形式几乎都被囊括其中,但遏制信用卡犯罪,银行今后也应当在发卡阶段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华律网小编带您了解其中关于信用卡套现定罪的规定,欢迎浏览。

使用销售点pos机虚开价格利用信用卡套现,会被定罪为非法经营吗

使用销售点pos机虚开价格利用信用卡套现,数额巨大的会被定罪为非法经营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分为十三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伪造一张信用卡,就可以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一张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此外明确了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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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司法解释规定,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可认定。此外,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如果数额巨大可认定为非法经营。

以往在实践中,透支信用卡不还,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具体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可见国家对于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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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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