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2)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3)开发矿产资源(含开办采石场、取土场);4)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港口码头等大方量挖填土方、大面积破坏植被的建设项目及开办大中型工业企业;5)在城市规划区内开挖、扰动山体的建设项目;6)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须在报告书首页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须在报告书首页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及样本可在惠州市龙丰上排新联路惠城区行政中心2号楼一楼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分厅(//qxwb.huizhou.gov.cn/wsbs_hcq/)免费下载。
2.网上提交。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分厅(//qxwb.huizhou.gov.cn/wsbs_hcq/)通过网上在线申请,附件材料以扫描上传、传真、邮寄或面交等方式同时报送。
3.申请编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分厅网站(//qxwb.huizhou.gov.cn/wsbs_hcq/)通过网上在线申请的,网站接受申请材料后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即时反馈给申请人
4.收件凭证:
1)申请人通过网络、信函或传真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应以短信、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收件凭证获取方式,其中通过网上办理的,应说明申请人可自行在网上下载打印。
收件凭证的内容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其中,以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
2)开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申请收件凭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及样本可在惠州市龙丰上排新联路惠城区行政中心2号楼一楼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分厅(//qxwb.huizhou.gov.cn/wsbs_hcq/)免费下载。
(2)申请接收:
1)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部门: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地址:惠州市龙丰上排新联路惠城区行政中心2号楼一楼。
2)网上提交。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分厅(//qxwb.huizhou.gov.cn/wsbs_hcq/)通过网上在线申请,附件材料以扫描上传、传真、邮寄或面交等方式同时报送。
3)现场提交。接收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龙丰上排永联路区行政中心3号楼三楼317室。
4)信函提交。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龙丰上排永联路区行政中心3号楼三楼317室;邮政编码:516000。
5)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752)7829317。
(3)提交时间:
1)窗口、电话、传真提交: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网上、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4)申请编号:
1)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分厅网站(//qxwb.huizhou.gov.cn/wsbs_hcq/)通过网上在线申请的,网站接受申请材料后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即时反馈给申请人;
2)申请人通过办理窗口、信函、传真及其他法定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受时间予以登记后,当场或在5日内以短信、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告知申请人。
(5)收件凭证:
1)接收申请人现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申请人通过网络、信函或传真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应以短信、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收件凭证获取方式,其中通过网上办理的,应说明申请人可自行在网上下载打印。
收件凭证的内容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其中,以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
3)开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申请收件凭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龙丰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规定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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