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约定延长试用期有没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仅针对试用期内员工。

用人单位在已经约定了两个月试用期的情况下,再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 当劳动者在原本约定的试用期间已经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出于再给劳动者表现机会的目的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这就需要法律进行平衡,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劳动者能够留下给予机会,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通过延长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条款还会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如果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多年后再回到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是否还能与其约定试用期 如果从法条的字面内容分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在一段连续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还是永远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内容进行规定,避免引起歧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单位与员工约定延长试用期有没有效”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试用期延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您好,我们公司入职是前三个月不给交社保,第四个月开始给交,我是2021年11月7号入职的,12月初才签订劳动合同,我这边单方签完劳动合同就邮寄给公司了,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给我一份,然后今天接到人事电话说正常这个月要给我交社保了,但是她们提交上去以后老板不同意给我交社保,不同意的理由是我这几个月考勤业绩不达标,说再给我一个月机会看我下个月考勤业绩怎么样再决定给不给我交社保,这个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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