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本人按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按月领取,逾期无故不领的,其应领而未领部分作自行放弃处理。
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缴费不满1年的;
(二)职工个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三)辞职或自动离职以及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
(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民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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