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近期更新2025.01.17 浏览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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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购物难免会遇到地面湿滑的时候,而超市的人通常有很多,在人挤人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发生滑到摔伤的事情,在实践中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摔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在这种事情发生之后超市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今天华律网的小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民法典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超市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大家经常都会在超市进出,一般是在超市里摔倒的情况,到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一般会判决超市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算是对相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但是作为消费者本身也应当尽到自身注意和防范的义务,毕竟摔倒后伤害的还是自己。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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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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