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民社会保险工作的迅速推进,群众的参保意识越来越强,前来咨询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参保人,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缴对象
我市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劳动者。
二、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补缴年限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工作年限。劳动关系、身份和工作年限须根据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全市统一为1994年9月。
三、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在补缴所属时期社保年度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结合劳动者补缴所属时期的实际月工资收入,由申请人自行申报。
补缴比例为补缴所属时期社保年度执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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