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人取得费用的条件是什么
本人有偿还必要的或有益的管理费用的义务。如果管理人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过程中支出了一定费用的,本人应予以偿还。但管理人所花之费用必须确为必要或有益,即只要管理该事务就必然要支出的费用,或该费用的支出对提高管理效率或加强事务功能有益。否则,管理人支出的费用应自行负责,本人没有偿还的义务。
无因管理请求权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支付管理费用、交付利益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和本人都负有法定的义务,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或虽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为其履行公益上或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本人享有以下请求权:
1、费用偿还请求权;
2、债务代偿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实际上有利于本人,管理人对本人仍可享有上述请求权,但是只能以其管理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利益为限。
无因管理人的通知义务
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有向本人通知、报告的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他人事务时,应马上通知本人,弄清楚本人的意思,以便按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应与本人随时取得联系,报告管理的进展情况,以便随时征求本人的意见,调整管理的方式。当然,这必须以能通知和能报告为限,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时无从知道本人或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则管理人没有这一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但除了文中所讲到的一般情形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无因管理人主观上是将物品当作自己的所有物来管理的话,就不能适用本文中所提到的相关处理办法了。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就搜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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