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门市辖区内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江门市辖区内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2)食品经营企业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一条的要求。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报,并加盖公章。
原件备查,复印件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图标清晰真实。
原件备查,复印件盖章。
填写完整真实。
完整真实。
原件备查,委托他人办理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备查,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
3)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在网上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在网上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实施机关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束后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实施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报告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营条件符合要求的发放《准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准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实施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5)审查。实施机关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束后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实施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报告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营条件符合要求的发放《准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准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人人乐商场侧),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50-51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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