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办理材料
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原件1份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
原件1份。
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原件1份
原件1份
无。
需提供原件
举办者为联合办学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罗湖分厅提出申请(样表自行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罗湖分厅下载),材料齐全后,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告知原因并退回。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区教育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同意文件、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大厅或区教育局教育审批服务办公室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无需预约。
(二)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罗湖管理中心大厦一楼行政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3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督导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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