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形是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7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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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一般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司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归为自己所有的情况,按照数额的大小对这种犯罪进行刑罚规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形是哪些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集资、赌博等非法活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且其非法活动势必给社会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因此以进行非法活动为目的挪用公款。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需要指出的是,进行营利活动通常指经营、投资、购买股票、炒房地产等可获经济利益的活动。

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形是哪些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作担保怎样处罚

司法实践中,还常常会遇到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案件。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并将该项公款用于担保的行为。严格意义说,以所挪用的公款设立的担保,都属于违法的担保。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确定担保是否合法,关键要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界定。具体来说:

债权人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仍与债务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行为,应视为非法。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即债务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罪范畴。

当债权人不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与债务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合同,可视为无效的合同,但不属于非法范畴。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获取利益时,则视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挪用公款的表现形式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非法活动或者是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况。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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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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