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条设定: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材料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填写内容清楚易于辨认,按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次报审多幢单体时,须填写;按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整改项目可不提供总规划平面图,提供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整改证明,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图纸包括:总平面图(电子版),防雷设计说明,基础防雷平面图,转换层防雷平面图(若有),均压环防雷平面图(若有),天面防雷平面图,施工大样图,SPD设计图或涉及SPD设计的配电系统图,建筑立面图((电子版)),玻璃幕墙及金属构架的等电位连接图(若有),其它工业流程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图(若有)。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必须具备防雷、建筑等相关设计资质;负责设计的人员必须具备防雷、建筑或电气等相关专业资格的其中一项资格,资格证书上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网上预受理——窗口提交材料——审查——决定——领取结果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冈分厅(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网上预受理。受理人员对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佛冈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3.窗口提交材料。申请人到窗口提交材料。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5.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修改意见书》。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冈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领取结果
1.申请。申请人向佛冈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补正告知书》,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修改意见书》。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冈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气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气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七条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百七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全款)()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全款)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2]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三)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由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落实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2]国务院24日(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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