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纪委交代能否认定自首

近期更新2025.01.27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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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事实并没有被办案机安所掌握,或者虽然并没有被掌握但是犯罪分子还没有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办案期间如实向办案机关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那么向纪委主动交代能否认定为是自首行为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向纪委交代能否认定自首

对于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大多都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不少调查虽然名义上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实际是抽调检察机关、法院的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专案组负责调查,并且采取调查措施之前,有关机关一般均已掌握了被查处人一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纪检监察机关事先已经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对被查处人采取调查措施后,被查处人在向其出示有关证据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当然不能认定为自首。

向纪委交代能否认定自首

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经查不实,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不为所知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除了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不同种罪的犯罪事实,则应当认定为自首。如系同种罪行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何区分辩解和翻供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庭审中往往会将故意犯罪辩解为过失犯罪,或者辩解为主观上无犯罪意图。对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是继续认定自首情节,还是认定其是在翻供,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问题。翻供是为了逃脱罪责,是犯罪分子在没有任何法律、事实、证据方面的依据时否定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如果翻供,就会丧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要件,从而不能成立自首。但这里需将正当辩解和翻供区别开来,正当辩解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犯罪情节、定罪量刑的证据等发表看法,而非否定其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与翻供有着本质的区别。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在上述文中我们讲到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经过巡查不属实,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办案机关所不知道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如果您对此还有什么疑问,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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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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