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张某重婚案

近期更新2022.12.23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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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自诉人:何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朝阳区豆各庄富力又一城XX楼X单元XX,联系电话: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朝阳区豆各庄富力又一城XX楼X单元XX,联系电话:案由:重婚罪诉讼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事实及理由:自诉人和被告人张某于200X年X月X日在山东省XX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于200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叫张X。儿子的出生更给家庭增添了欢乐,但是,自从被告人张某认识了在歌厅工作的XX后,其态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家庭漠不关心,经常夜不归宿,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其实,被告人张某和XX早在一年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去年,吴-艳的母亲专程从老家赶到北京对被告人和XX喜结良缘表示祝贺,并在天安门与他们二人合影留念。XX怀孕后,被告人在照相馆和XX拍摄了一组“夫妻”生活照以留做日后纪念。为了达到他们“夫妻”长期在一起生活的目的,被告人张某在朝阳区豆各庄富力又一城购买了XX楼XX单元XX房屋一套以供他们长期生活。200X年X月XX日,XX在朝阳区妇幼保健院生下了一个女孩。200X年X月份,在自诉人再三追问下,被告人张某承认在富力又一城购买了XX楼X单元XX房屋一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在X月XX日让自诉人住进了该套房屋。自诉人进屋后,看到墙上挂着被告人和XX“夫妻”的巨幅照片,不堪入目,而且被告人和XX及其女儿仍住在大房间内,自诉人不堪忍受这一切,与被告人吵架,XX及其女儿现已搬出该房。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规定,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与被告人XX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从重追其究刑事责任。此致朝阳区人民法院(附:证据复印件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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