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基他建设工程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6.05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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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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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申请者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业主、管理者和使用者;2)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办理材料

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1.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专用报审章,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7.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本体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若新建工程对古建筑产生振动影响,如道路、桥梁、地铁、铁路等,需提供工业振动对古建筑影响的评估内容);8.1:500或1:10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9.报建工程平、立剖面图;10.土地使用证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1.若是修改后的方案,应提供修改内容列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及编制单位公章;12.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网址://wsbs.gdqy.gov.cn/portal/home.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文广新局作出审查决定。市文广新局组织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市文广新局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XXX级文物保护单位XXX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和《专家评审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关于同意XXX级文物保护单位XXX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和《专家评审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文广新局作出审查决定。市文广新局组织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市文广新局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XXX级文物保护单位XXX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和《专家评审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关于同意XXX级文物保护单位XXX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和《专家评审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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