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已取得市卫生计生局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且符合以下任一注销注册申请条件: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死亡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被宣告失踪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受刑事处罚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提供。
由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验原件,交复印件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代办的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代办的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代办的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网址://shenbao.dg.gov.cn/xzspweb/webcenternologin/findBszn.action?paramItemId=46343)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卫生监督所窗口提交原件等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已注销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卫生监督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已注销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许可注销注册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卫生监督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予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注册,出具《已注销通知书》;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卫生监督所领取《已注销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许可注销注册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178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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