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5、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二、办理材料
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集团成员(子公司)”栏或“集团其它成员”栏填写不下的,可附页继续填写。“集团其它成员”栏填写参股公司或其他成员单位。“申请人声明”栏,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全体集团成员签署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集团成员加盖本公司公章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已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才需要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相关网址;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登记管理机关;
5、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管理机关寄送的《企业集团登记证》正、副本。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准予许可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到工商窗口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化州市橘城北路500号二楼18-23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三十四条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
第九条(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九条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三十九条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的成立日期。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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