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一份,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超过10人,可直接提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统计表》。
盖章(个体工商户不用提供)。
原件备查,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盖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盖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盖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盖章,网络食品销售商提供,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盖章,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供。
盖章,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盖章,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管理单位提交下属食品经营门店的单位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潮安分厅(//wsbs.chaoa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纸质材料到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是: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廉泉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768-5822951、0768-5822952。邮寄纸质材料的同时,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邮寄许可证件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收件时间:逢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10月-4月))。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审查配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邮寄许可证件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核发网上登记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材料,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
3.审查配合。审查配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需进行整改的不计在20个工作日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携带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核发窗口登记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廉泉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7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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