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潮安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25.01.25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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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二、办理材料

领证时交回原件,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收原件,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原件备查,盖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潮安分厅(//wsbs.chaoa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纸质材料到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是: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廉泉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768-5822951、0768-5822952。邮寄纸质材料的同时,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邮寄许可证件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收件时间:逢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5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10月-4月))。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审查配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邮寄许可证件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变更网上登记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材料,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

3.审查配合。审查配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携带身份证和受理回执,到潮安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变更窗口登记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廉泉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全文条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部署,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47项行政审批项目。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7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7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定、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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