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13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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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在债权债务中,债权人在进行债权申报的时候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那么,你知道这里需要哪些材料吗?这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一点,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应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有哪些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应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有哪些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相关知识:债权申报期限和范围

1、申报期限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2、申报范围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的申报问题,现行破产法无规定。按照法理,应为可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在所为之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

3、登记造册

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

编制债权表时,对于非金钱的债权,应当按照标的物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履行地的平均市场价格算定。对于以外币计算的金钱债权,按照破产案件受理时的人民币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换算。登记造册时,应当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予以分别登记。

综上所述,我们债权人申报的材料就需要提供这些材料,这也是需要大家了解清楚的问题。当然,在实际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我们需要了解的还有更多,比如申报期限和范围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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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四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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