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6.19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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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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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二、办理材料

许可证正、副本需要提供原件

申请书加盖公章

说明需要加盖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注销申请。

3、材料审查:自收到材料之后,受理申请即日进行材料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注销的,申请人可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准予通知书。决定不予注销的,申请人可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驳回通知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办理结果由实施机关告知申请人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山房路69号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号)()

主要职责第二条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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