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办理材料
包含理由、依据
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变更法人/董事长/理事长的决议书原件
原法人/董事长/理事长与新法人/董事长/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学校当前的资产审计报告
新法人/董事长/理事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3、受理:业务经办人员,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审核电子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网上出具《受理回执》;
4、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到经办业务单位;
5、业务经办人员审核书面材料;
6、决定:不予通过送送《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
7、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通过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核验申请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3、业务经办人审核书面材料;
4、决定:不予通过送送《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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