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班吃饭突发疾病能否认定工伤
下班吃饭突发疾病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在中国的劳动法律框架内,是否能够将某一事件认定为工伤,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来判断。具体到下班后吃饭时突发疾病的情况,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形:
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那么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对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由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况受到伤害,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下班后的时间和地点:如果职工在下班后的时间,并且不在工作场所或工作途中发生的疾病,普遍不被认定为工伤。例如,法院案例中提及的刘某下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随后突发脑溢血死亡的情况未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其发生时间并非在工作时间或岗位上。
下班后吃饭时突发的疾病是否能认定工伤,取决于疾病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是否与工作直接相关。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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