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为名骗取财物并出具欠条是否构成诈骗罪
具有明显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故应构成诈骗罪。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不能按期归还,也往往因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所致,使其暂时无力偿还,而并非不是不想还。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为数不少以借贷为名,实则是诈骗的行为,其得款后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大肆挥霍等,其主观意志是根本不想归还,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以合伙做生意为幌子,让对方以出资为名来获取钱财,而后又通过出据欠条来迷惑被害人,让其相信双方系做正当生意。可事实上,所说的生意子虚乌有。因此,其“借款”是通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来获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其欺骗了被害人,因此实施的行为符合诈骗罪客的观要件。
从以上案例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合伙为名骗取财物并出具欠条行为完全符合了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内容,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案件的认定是一件较为复杂的事情,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欢迎访问华律网,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不遗余力的为你分析,提供最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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