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经法院吗

近期更新2025.01.02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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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的商务活动当中合同的正确履行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因为只有通过合同的正确履行,才能更好的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但是有的时候还可能因为某些突发情况,导致一方无法顺利完成合同的履行,这个时候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经过法院吗?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行使不安抗辩权经法院吗

在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那时候可以立即中止履行合同或债务,并不用经过法院。

主张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应当举出对方有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的情形。有确切证据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安抗辩权主张成立;没有确切证据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主张不能成立,并构成违约。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经法院吗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求有哪些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根据相应条文来看,首先要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其次就是后给付的一方履行能力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先履行的一方债务已经到了清偿期限,最后先履行的一方应当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后履行方无能力履行合同,因此在平时还需要多加注意。

可以看出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或合同,那么就不用经过法院立即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如果证明对方并不是无力履行债务合同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行为,就会构成违约。如果遇到什么难题,建议咨询一下律师帮忙,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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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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