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二、办理材料
证件遗失或严重损坏、没办法提供受损证件的正副本的
单位信息变更的
所在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审核意见
法人代表变动的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
以单位名义申请的
地址变更的
证件损坏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核同意后,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审批,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预受理后,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将纸质材料上报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对申请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审查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核发《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领取结果。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证书邮寄至申请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报至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审核同意后,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审批。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对申请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审查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核发《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领取结果。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证书邮寄至申请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澳头解放路120号二楼资源环境管理科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亚湾区海洋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
第二条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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