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阳区医师执业证书(注销注册)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8.15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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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原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办理材料

填写规范、完整,并盖全印鉴。

交原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死亡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被宣告失踪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受刑事处罚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提供。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代办的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代办的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代办的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提供。

个人申请注销的提供,需本人签名。

1、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2、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材料;3、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不予通过。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或0个工作日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注销通知单》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0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注销通知单》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289号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5楼医政股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本人主动申请的;(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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