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阳区医师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25.01.16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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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办理材料

填写规范、完整,并盖全印鉴。

验原件,交复印件。

在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三至六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

附贴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张,不含申请审核表和体检表中所贴相片。

由拟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统一格式出具。

交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可提供《汕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资格审核表》复印件代替,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或3个工作日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本事项审批没有此环节。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本事项审批没有此环节。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289号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5楼医政股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0年)

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0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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