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公共场所可办理:1)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2)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3)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4)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文化娱乐场所;5)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8)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8项: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取消该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交复印件或者提交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非企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字迹清晰,无涂改;如实填写。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验原件,交复印件。
委托代办的提交,或者提交负责人的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城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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