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营以下场所之一,可提出申请:(一)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五)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七)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八)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二、办理材料
交原件。按表中的内容如实填写,并在申请单位处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签字,注明日期。
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确认,注明日期。申请时无法及时提交检测报告的,应当提交检测机构的受理证明,并在检测报告出具后补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确认,注明日期。
提交原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确认,注明日期。
要载明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岗位等事项,并需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注明日期。
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确认,注明日期。
提交原件。要载明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内容并由各从业人员签到,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
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确认,注明日期。
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确认,注明日期。
写明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等信息,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确认,注明日期。
验原件,交复印件。委托代办的提交。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确认,注明日期。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分厅(网址://wssp.qingxin.gov.cn/lawguide/portal/home.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远市清新区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清远市清新区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市清新区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15号)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清新区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15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年()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五)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七)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八)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年()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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