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它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它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二、办理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
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需贴上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分厅(网址://wssp.fsxzfw.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各区司法部门基层科(南海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佛山市司法局基层人民调解科。符合条件的,出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司法局基层人民调解科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核准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司法部门基层科(南海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佛山市司法局基层人民调解科。符合条件的,出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司法局基层人民调解科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核准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5楼
五、办理时限
3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它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它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率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观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它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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