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和条件

近期更新2018.09.09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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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和条件: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和条件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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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和条件

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相关问题

(一)补缴基数和比例。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即、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个人年补缴费为1050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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