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xx路桥开发有限公司被诉外观设计侵权案
江西xx路桥开发有限公司被诉外观设计侵权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判断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原告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需要先考虑产品之间是否属于同类型或相似,然后再是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此外,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从主要设计部分出发,将二者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如果原告认为实用新型侵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同一事实,因为原告在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时已经取得了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这表明原告已经放弃了调查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意图。
这可能意味着原告更倾向于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维护其知识产权,而不是实用新型专利。
在判决过程中,不考虑色彩的情况下,关键问题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袋的图案是否近似。
这表明在判断侵权时,色彩因素可能不会被考虑进去,重点放在图案的相似度上。
江西xx路桥开发有限公司被诉外观设计侵权案的判决将依据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型或相似,以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案是否近似来进行。
这一过程将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基础,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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