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湘价服〔2005〕49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仲裁服务收费,维护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湘价服[2002]300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制定我省仲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当事人仲裁申请并提供以下服务后,方可向当事人收取仲裁服务费。
1、受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合同(仲裁协议)等材料,确定是否受理;
2、开庭。组织开庭、负责开庭记录、提供开庭所需的其他服务;
3、调解或裁决,包括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4、送达。包括受理、组庭、开庭和裁决阶段各类文书的送达;
5、档案管理。结案后装订案卷并统一管理;
6、其他事项。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证据保全或强制执行。
二、仲裁服务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和维护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收费标准见附表。
案件处理费包括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文件费、差旅费、评估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含邮寄、通讯、交通费):每个案件300元;
2、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评估、鉴定、咨询等费用,按我局有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向自愿选择的评估、鉴定、咨询等机构交纳;
3、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因办案需要支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按实际合理的支出凭据向当事人收取。
三、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退回不少于50%的案件受理费。
四、仲裁服务收费属重要中介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统一管理。仲裁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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