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确认问题有何规定

近期更新2022.12.07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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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确认问题是怎样的?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确认问题有何规定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确认问题有何规定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一客观日期,依有关规定可以推断确定或直接依据有关司法解释予以确定,不因当事人认识错误而发生改变。劳动者应当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以确保争议仍在诉讼时效之内;相应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做好通知、存档工作,以保证有关争议之日能够确定为某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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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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