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仲裁近几年来以它的实用性和灵活性逐渐成为当今为人民认可的一种争端、纠纷的解决方式,与其他的解决方式特别是诉讼方式相比,它的优势十分的明显。
首先,仲裁有利于国际商事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仲裁协议都是在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以单独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就约定好的,所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就可以直接套用预先订立好的协议进行直接的仲裁,并不存在双方在纠纷产生之后再进行协商解决办法的情形,这样的解决方式是双方都心服口服的,因此不会导致双方的更大的分歧和矛盾,有利于双方以后进一步进行合作,在一定的方面上有利于商事活动的一直发展。如果双方并没有订立相关的仲裁协议,在发生纠纷时,才去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容易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十分不愉快的氛围中结束这次合作,不管最终胜诉与否,关系一般就会破裂,因此不利于双方以后的继续合作。
其次,这种方式比较简洁,实用。与诉讼比较起来,仲裁是事先选择好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因此,在纠纷发生后可以直接进入状态,直接解决纠纷,而诉讼方式,还要确定管辖法院、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必然不利于迅速解决争议,而将精力放与其他的商事活动中。因此,仲裁活动是纠纷解决方式中比较简洁和省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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