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10.29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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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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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下;2)风力三级风(含三级)以下;3)用火范围周边事先开设好12米以上宽的闭合防火隔离带,经当地林业站、镇政府验收合格;4)有足够的打火工具;有足够的打火人员证明文件;具备一定经验的火场负责人;5)其他符合《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的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材料

按表格要求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乐昌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8个工作日内出具《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当地林业站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8个工作日内出具《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乐昌市乐城昌山中路168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乐昌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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