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江城区对纳税人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11.06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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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

二、办理材料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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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阳江地税局(网址//yj.gdltax.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作出审查决定。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在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取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作出审查决定。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在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取的方式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执行的通知》()

全文条款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版)()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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