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员回避谁决定

近期更新2025.01.13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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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的案件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鉴定,现在的鉴定对于真相的还原是很重要的,那么这个时候的鉴定人员是否需要进行回避?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鉴定人员回避谁决定

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决定。

鉴定人员回避谁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上述人员回避,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属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由检察长决定;属于法院工作人员的,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鉴定人员和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话是需要自己主动申请回避的,我们申请回避之后可以由法院院长、检察长以及公安局长进行决定,通常是由谁进行管理就由谁来进行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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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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