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
二、办理时间
每月5日-25日9:00-11:30,13:30-17:00
三、申请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4.医学诊断证明书;
5.婴儿出生证明;
6.《结婚证》;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4、5、7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4、5、7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6、7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5、7到参保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5.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8,并按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9;
6.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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