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一、上年度无工伤发生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1.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
2.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二、上年度有新工伤发生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1.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2.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
3.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得下浮标准
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3.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四、工伤保险费率哪些不予计入费率浮动范围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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