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禁设户籍障碍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政策明确禁止设立户籍障碍。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应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强调了禁止设立户籍障碍的原则。
具体到操作层面,流动就业人员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后,可以申请转移接续,而不需要因为户籍问题而受到影响。例如,深圳市社保局公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也支持这一点,即使在一定时间段内有重复缴费的情况,只要在新地点有缴费记录,就可以办理转出手续。
因此,根据现行政策和相关法规,流动就业人员在进行医保转移接续时,确实是禁止设立户籍障碍的。这一政策旨在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权益,促进人口等资源的城乡间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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