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吗

近期更新2025.01.01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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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之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常识问题,比如对于一些可撤销的合同是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呢?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相比很多人都不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我们就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弄清楚这个问题的答案。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撤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吗

1、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相关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可撤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吗

二、可撤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吗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总结的“可撤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吗”。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我们就要弄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才能更好的理解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关系,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点。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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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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