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李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孙某与李某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涉及的是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问题。
李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和其他严重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九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孙某作为驾驶摩托车的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作为乘客,无责任,因此李某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这一点与其他类似情况下的法律解释一致,即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这意味着李某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因工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孙某与李某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李某作为受害者,其伤害被合法认定为工伤,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孙某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需要对李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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